【內容導航】:
(一)應稅銷售行為
(二)銷售額的確定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科目第三章消費稅第四節(jié)計稅依據(jù)的內容。
【知識點】:銷售額的確定
(一)應稅銷售行為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分為銷售和視同銷售兩類。下列情況均應作銷售或視同銷售,確定銷售額(也包括銷售數(shù)量),并按規(guī)定繳納消費稅:
1.有償轉讓應稅消費品所有權的行為。
即以從受讓方取得貨幣、貨物、勞務或其他經濟利益為條件轉讓應稅消費品所有權的行為。
具體包括納稅人用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用應稅消費品支付代扣手續(xù)費或銷售回扣;在銷售數(shù)量之外另付給購貨方或中間人作為獎勵和報酬的應稅消費品。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其他方面的。
納稅人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均視同對外銷售。
3.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納稅人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按照受托方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對待。
對于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計稅價格直接出售的,可不計算銷售額,不再征收消費稅。
(二)銷售額的確定
1.銷售額的基本內容
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消費稅但不包括增值稅。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存在不包括的項目。
(1)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jù);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白酒生產企業(yè)向商業(yè)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是隨著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屬于應稅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因此,不論企業(yè)采取何種方式以何種名義收取價款,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計算銷售額。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以及價外費用)÷(1+增值稅的稅率或征收率)
2.包裝物的計稅問題
包裝物處理方式及計稅規(guī)則思路見下圖: